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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41号 2013-08-28

       http://www.zgc.gov.cn/xmsbzx/xmsbsy/xgzcwj2/75967.htm
       中科园发〔2011〕41号
(一)对于符合园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关村企业,按照其年度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件数,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具体金额依据示范区年度专利授权量和专利促进资金总预算确定。对于年度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件数超过250件以上的企业,超出部分每件专利额外奖励1000元,且每增加50件奖励额度递增1000元。对于从未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中关村企业,获得授权的前五件国内发明专利按照最高额每件5000元进行资助。每家企业国内专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
(二)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申请国际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中关村企业,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最高资助3万元,每件专利最多资助其进入三个国家或地区,具体金额依据示范区企业年度国际专利申请量和专利促进资金总预算确定。每家企业国际专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
上述的资金支持对象包括:
1.作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的中关村企业;
2.当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时,作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为第一申请人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