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址:http://www.zgc-cp.gov.cn/413-932-9791.aspx
文号:国税发[2000]24号
发布日期:2000年2月1日
一、科研机构转制问题
(一)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前款所指科研机构不包括1999年10月1日以前已经转制、已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也不包括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二、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三、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